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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后死亡,尸检结果与临床相差很大,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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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6月24日,孟某某入医院住院,确定诊断为孕1产0孕38+4周单胎头位、妊娠期高血压、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贫血、低蛋白血症。年6月26日6时30分,孟某某入医院换药室行术前准备,6时36分留置尿管结束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强迫坐位,喘息样呼吸,被告立即给予高流量吸氧,监护提示血压/mmHg,心率次/分,考虑妊娠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衰,6时44分孟某某出现周身颤抖眼神呆滞伴意识丧失,心率、血压测不出,考虑子痫,持续心肺复苏推入手术室进行抢救,7时05分剖宫产一男活婴。后孟某某转入ICU病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存在缺血缺氧性脑病,并出现发热、全身多脏器感染症状,最终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于年7月15日13时18分死亡。年8月21日,某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孟某某因剖宫产术后继发子宫底前壁肌壁坏死伴感染,子宫壁小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小血栓脱落致肺血栓栓塞(小栓子,多处),肺弥漫性肺泡上皮损伤。同时感染累及脑、垂体等多脏器。最终引发肺、脑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6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孟某某到被告处住院进行入院待产,在入院前身体各项指标无异常,血压-mmHg。年6月26日早上6点30左右,被告处护士在换药室为孟某某进行留置尿管,插尿管过程中出现心衰、心跳骤停,护士给手术室打电话,相关人员在20分钟后到达孟某某所在换药室,患者术前准备过程中,主任及主治医生均未在场,而6点54分左右孟某某才被推入手术室,7点14分左右孟某某娩出一男活婴,而孟某某在护士对其进行留置尿管后,生产过程中,生产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分娩后,孟某某便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患者家属要医院治疗,遭到该科室医护人员的拒绝,患者于年7月15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处的工作疏忽造成孟某某死亡,包括在术前准备时主任及主治医生均未在场,孟某某的手术时间间隔等。综上,孟某某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刚出生的孩子便没有了母亲,而被告有直接的责任,考虑到人死不能复生,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被告认为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之中没有任何违反医疗常规之处,患者自身的情况,因为患者是属于高血压病、重度子痫前期,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在孕妇发生心衰之后,被告方也积极抢救,医院治疗的过程中,被告无任何的过错,所以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对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

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孕妇孟某某在剖宫产术后出现发热、血白细胞升高等感染症状,医方虽给予降温、抗炎、血培养等检查、治疗措施,但医方始终未注意和除外手术区域的感染,孟某某7月4日后病历未记载发热,但白细胞、c-反应蛋白指标持续异常,故无法证明孟某某感染得到完全控制。孟某某死亡与医院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

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年4月27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异议回复函:某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系贵院委托送检材料,且医患双方于听证会时未对尸检报告提出异议。尸检是明确死亡原因的金标准。尸检报告中记载“死者孟某某因剖宫产术后继发子宫底前壁肌壁坏死伴感染,子宫壁小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最终累及脑、肺、垂体等发生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尸检报告已明确死亡原因,我机构依据尸检报告及医方病历等送检材料、听证会情况、听证会询问及相关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得出最终鉴定意见,医方对尸检报告存在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过司法鉴定,孟某某死亡与医院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故医院应对因其诊疗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在7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7月1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赔偿款.15元。

笔者提醒

1.尸检死亡原因为何与临床表现相差那么大?

实践中,医院根据临床表现及死亡前相关检验检查指标出具死亡原因,但尸检结果却相差很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尸检检查出的死亡原因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当然专业的鉴定机构会将直接死亡原因与主要疾病的因果关系阐明,例如患者符合因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加重导致电解质紊乱,引起心律失常、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但不专业的鉴定机构,可能只会写直接死亡原因,如果本案尸检机构这么写结论:孟某某符合重度子痫致心跳骤停、并因剖宫产术后继发子宫底前壁肌壁坏死伴感染,同时感染累及脑、垂体等多脏器,最终引发肺、脑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这样可能更符合逻辑,因为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无疑会是患者后续一系列继发疾病发生、甚至死亡的重要原因。(2)确实存在主要疾病是甲病,而致死疾病是临床未诊断出的乙病,本案患者直接死亡原因为感染医院应该没有异议,但子宫伤口的感染灶可能一直都没有发现。(3)鉴定机构专业性不够,林律师经常会遇到尸检报告令人无法理解的情况,例如患者血钠为mmol/L(正常范围是-mmol/L,其他电解质正常),死亡原因为:患者因电解质紊乱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合理吗?

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医院的过错是没有诊断出子宫原发感染病灶,但医院也使用了抗感染治疗,而患者已然是植物人状态,预期寿命短,而且昏迷状态下临床症状不明显,要发现原发感染比较困难。林律师认为对于这种预后本来就不好的,主医院的负担。

3.重度子痫这么可怕?

临床上重度子痫因心衰导致心跳骤停的还是少见,多因孕妇基础疾病多,就诊晚所致,本案患者同时合并妊娠期高血压、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贫血、低蛋白血症,剖宫产前出现子痫、心衰、心跳骤停就不难理解了。有基础疾病的孕晚期患者,应当频繁产检,一有异常情况尽早就医,不能延误,否则往往会出现严重后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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