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社会上很多人在面对着事业压力、生活重担的时候,都倾向于吸烟来减压,长期吸烟都会对身体极大的伤害,比如容易患上高血压和癌症等。现如今高血压和癌症是最常见和高发的疾病,很多人都有意识到这种情况,当条件允许的时候都会为自己购买保险,以保证自己家人的生活。
案例简介高梁(化名)与关小娥(化名)是一对从农村出来的普普通通夫妻,高梁年轻的时候因生活压力过大而依赖吸烟减压,导致以后每日平均需要吸20支烟。年,高梁在职工体检时发现有高血压。在年11月份的时候,关小娥在某保险公司为高梁购买一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并附加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为元,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合计元,受益人是妻子关小娥。
年5月份,高梁因身医院检查,医院经过详细地诊断后,确诊为左肺恶性肿瘤。在经过了三个多月的治疗之后,高梁最终还是因为肺癌、骨转移癌于年10月份的时候死亡。
年11月初的时候,关小娥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年1月份的时候,保险公司认定高梁因没有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史和吸烟史而拒绝理赔保险金5万元,并且向其作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行为。
双方观点关小娥认为:投保书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郭纯纯自行填写的,郭纯纯没有对高梁进行询问。特殊符号说明尽到了提示义务,签订合同时没有让投保人阅读,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不能证明保险公司的主张。保险合同是高梁委托妻子关小娥办理的,为了应付客服人员的回访,就随意回复,并没有参与到投保的过程中,证明不了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医院的住院病案两份,均诊断为左肺恶性肿瘤,医院死亡证明是因肺癌、骨转移癌死亡。在购买前,保险公司要求高梁需要到县城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高梁的保险理赔金额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高梁年5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被保险人高梁“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仔细追问病史,有长期吸烟史,个人嗜烟约30年,平均20支/日“。高梁作为投保人,在年11月投保时,隐瞒自己的患有高血压病史以及吸烟史的情况,且吸烟史与本次出险病种有直接关联,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某款保险合同5.1条被告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在投保书的第二页第三页中询问高梁是否有吸烟史及高血压病史,均回答是“否”(投保告知信息是格式化问答,投保人在问题的对应答案的“是”“否”处打对号),证明没有如实告知。在保险公司客服回访高梁时,证明高梁有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内容,保险书上是其本人签字,在保险合同的提示条款目录对应的条款应仔细阅读,并约定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被告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条款第2.3条款约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2条约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投保人高梁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虽然是高梁之妻关小娥代签,但在保险公司回访时高梁明确表示知道保险合同的事情,也了解条款的内容,说明高梁对其妻代签的合同进行了事后追认;且保险公司对合同的生效并无异议,因此本院认为投保人高梁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对于生效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高梁在投保时没有如实陈述患有高血压病和吸烟史,但保险公司承认在投保时,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县城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体检,高血压病和30年的吸烟史体检是能检查出来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高梁有高血压病史和吸烟史是明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二款“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高梁未如实履行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和吸烟史的义务而解除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保险人责任。在合同签订一年半之后,投保人查出左肺恶性肿瘤,并于年10月因癌症死亡,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付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关小娥某款终身寿险保险金元、某重大疾病保险金元及癌症特别关爱金元,合计元,被告已经退还保费元,扣除元剩余元。关于累计红利,因无证据无法支持,原告可另案告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关小娥保险金.00元。
慧哥思考有人可能会很好奇,只是购买保险而已,与吸烟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还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有吸烟史呢?
年的时候,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中,烟草在一类致癌物清单中。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吸烟是肺癌的重要致病因素之一,特别是鳞状上皮细胞癌和小细胞未分化癌。吸烟患癌症的危险性是不吸烟者的13倍,如果每日吸烟在35支以上,则比不吸烟高达45倍,肺癌死亡人数中85%都是由吸烟造成,吸烟者如同时接触化学性致癌物质(如在棉、镍、铀和砷等)发生肺癌的危险性更高。临床研究和动物实验表明,烟雾中的致癌物质还能通过胎盘影响胎儿,致使其子女的癌症发病率显著增高。
吸烟会让男性丢失Y染色体,增加患癌风险。烟叶中含有毒质烟碱,也叫尼古丁。1克重的烟碱能毒死只兔或只老鼠,如果给人注射50毫克烟碱,就会致死。
因此,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对于有吸烟史的人士,在投保时需尽到告知义务,尤其是关于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不过,在购买健康类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会要求医院去体验,高血压和吸烟史都是能检查出来的,从体检的结果中也算是对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高血压也称为血压升高,是血液在血管中流动时对血管壁造成的压力值持续高于正常的现象。高血压常被称为“无声的杀手”,大多数患者可在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发病,并且血管壁长期承受着高于正常的压力会导致冠心病、脑卒中等严重疾病。
最新的高血压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成人高血压患病率为7.9%,同时患病率趋势总体还在逐渐增高。目前为止还没有方法治愈高血压,只能将其病情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从这里就可以看得出来有吸烟史和患高血压的人群,是极其容易发生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就可以看到对"如实告知"是多么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尽量为了避免在投保时留下理赔的“坑”,也希望大家在被保险公司拒赔时能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慧哥。